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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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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别认定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没有合同纠纷的概念规定,但是,一般认为:合同纠纷,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各自合同权利的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另一方对合同权利的实现有异议,从而使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处于矛盾化、紧张化或激烈化的一种不正常状态。合同纠纷是一种因违反

合同或对合同有异议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源一般是当事人有重大误解或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

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对于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与及时、正确并有力地打击诈骗犯罪活动,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

关于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在这个难题上惟一可以依据的是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该《解答》对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上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定:

第一,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过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

第三,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按照《解答》的上述规定,是把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其主要是:(1)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欺骗对方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为了签约获利,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最后未能完全履约的,以合同纠纷处理。但在实践中对这两者往往很难划清,如以“一定货源作诈骗的诱饵”与“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何划清;有的无货源(即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订合同后,积极寻找货源,设法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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