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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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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纵深发展,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给我们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拟就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与界定谈点粗浅看法,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主题词]合同诈骗罪民事欺诈行为区别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纵深发展,合同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不法分子乘经济立法尚不完备之机,以搞活经济为幌子,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诈骗活动。它既包括合同诈骗罪,也包括民事欺诈行为等,为此这给我们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等的界限难以掌握,容易混淆是非,不利于区分罪与非界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分析。本文拟就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与界定谈点粗浅看法,以便在今后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适用法律,防止错捕发生,以确保批捕案件质量。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概念

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看,合同诈骗主要特征:(1)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事实上,行为人无履约能力,无担保能力,主观上丝毫没有履约意愿,却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达到骗取钱物的目的。(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具体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签订合同的行为;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行为;3没有实际履约的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责任,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3)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民法通则》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行为为手段,以签订、履行合同形式而实施的合同诈骗,违反了上进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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