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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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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的转让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机床总公司、上海莘吴工具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石东

案情介绍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孙昌基,总裁;

委托代理人:蔡景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嘉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床总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江,中国机床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钰,中国机床总公司干部。

被告:上海莘吴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吴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黎安路东闸路;

法定代表人:刘传玲。

案由:债务纠纷。

原告东方公司诉称:1996年,机床公司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总行营业部)签订商品流转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7亿元人民币,期限从1996年5月14日起至1997年5月14日止,同时莘吴公司与中总行营业部签订抵押合同书,约定以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抵押给中总行营业部,保证机床公司按合同的规定到期偿还抵押权人中总行营业部本金、利息及其它应付费用,莘吴公司办理了为期3年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抵押权人中总行营业部持有,同时也向抵押权人中总行营业部提交了莘吴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和给抵押权人中总行营业部的致函说明。1997年5月5日机床公司与中总行营业部以借新还旧形式再次签订商品流转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7亿人民币。另外又签订一份商品流转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从1997年5月16日起至1998年5月16日止。为保证机床公司能够按期归还本金、利息,莘吴公司又与中总行营业部重新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继续以上述房屋、土地做抵押对机床公司在1997年5月5日至1999年5月5日之间向中总行营业部的借款担保。1998年4月28日机床公司向中国银行总行信贷部提交申请,要求在上述两笔借款到期时贷款1.9亿元人民币。1998年5月5日机床公司以借新还旧形式与中总行营业部签订商品流转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9亿人民币,还款期限1年。1999年5月5日机床公司又与中总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用于偿还以往借款。因为莘吴公司所办理的抵押登记为期3年,故在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莘吴公司又与中总行营业部签订抵押合同为机床公司提供担保,并且及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0年3月30日中总行营业部向机床公司发出债权确认书,机床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对上述1.9亿借款没有异议予以确认。2000年5月16日中国银行总行与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机床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我公司。中国银行总行于2000年5月31日向机床公司发出中银营转通字第005号债权转让通知,机床公司对此予以确认。我公司依法取得债权后向机床公司、莘吴公司提出还款要求,但机床公司、莘吴公司称无力偿还、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床公司、莘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人民币及要求对莘吴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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