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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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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比较常见的是有的与合同结合在一起,而有的则成为单独的文件,或印成长达数页的文件,或以粗体字或毛笔字等书面悬挂于营业场所。那么,什么表现形式为格式条款呢?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有哪些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各异:有的与合同结合在一起,有的则成为单独的文件;有的印成长达数页的文件,有的则以粗体字或毛笔字等书面悬挂于营业场所。

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主要有下列类型:

1、直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果在合同中加进某些条款,其内容直接涉及某些情况下发生的责任得以免除,如规定自己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间等。这种条款即为直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2、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无论在英美法,还是在大陆法,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但在某些格式条款合同中,供应商以某些文句赋予自身以非有消费者违约或不可规责于消费者的事由而任意解除、变更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从而使消费者承担合同风险,此条款即是不公平条款。

3、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权利的条款。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合同的一方会在合同中规定对方的某些权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不得行使或限制行使,从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这实际上是一种压制性条款,是不公平的。比如,在合同中规定买受人在标的物有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标的物,而不能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4、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的条款。某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长期占有客户或垄断市场的目的,会在合同中规定对方必须只能与自己交易的条款,以及就与同类交易有关的事项互通信息的条款。这些条款已经超出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范围,是对当事人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自由权利的限制,因而,无疑是不公平的。

5、要求相对人放弃权利或加重相对人责任的条款。在合同中,当事人均平等地享有在法定情况下主张某些权利的权利,但在某些格式条款合同中,供应方会在合同中规定消费者预先放弃某些权利的条款。消费者一方签署,某些权利即视为放弃。例如,某些“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标牌,消费者一经购买,即失去就商品的瑕疵主张权利的权利。有时,在合同中,有加重相对人的责任的条款,如规定相对人对不可抗力负责。

6、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手段的条款。在某些格式条款合同中,有些供应商为确保自身利益不受影响,常常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限制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条款。例如,有的供应商会在合同中规定排除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要求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只能用与供应商协商的方式;有的则规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只能由供应商决定等。

7、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如通过格式条款转移法定举证责任、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等。

二、格式条款是什么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这是格式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单方制定及不可协商性,是指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讨价还价,如果不接受,合同就不成立。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买飞机票、保险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且对方对此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如买飞机票时,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不是双方讨价还价决定的,而是航空公司预先制定的,印在飞机票的背面;又如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内容也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在这类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就合同条款全部接受时合同才成立,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乘飞机或买保险。而且,当事人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条款而不接受另一部分条款时,合同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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