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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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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总会有合同的当事人会想要自己的对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定金保障或者是订金。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

依据具体的情况来定。

【案例】

张三、李四于2008年10月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向李四订做30套窗帘,每套500元,共计15000元,在2008年11月30日前交付使用;张三交付给李四订金1500元,若将来甲不支付价款,1500元归李四所有,若李四不能按时交付30套窗帘,则双倍返还张三3000元。”后来,李四因重大过失而没有按时交付张三30套窗帘。现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双倍返还3000元。

【分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应当判决李四返还15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应当判决李四双倍返还3000元。

【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订金,其实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而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由此可见,定金和订金的根本区别就是是否具有担保的属性。本案中的合同虽然写的是订金,但是,从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来看,显然规定的是“定金罚则”的内容,具有担保性质。因为该合同明确了甲不付款,1500元李四没收,李四不能按时交付30套窗帘,则双倍返还3000元。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拘泥于双方的用词,而着重在看双方表示的真是意思,虽然合同中用的是“订金”但是真是意思表达是“定金”,因此,主张第二种意见。

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担保方式,但是它们所代表的法律利益和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大家还是要有所甄别。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看清楚。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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