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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与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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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都是我国法学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有着相互支撑的关系,也有相互冲突的情况,但是并不妨碍二者都存在。接下来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意思自治原则与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所谓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现行法上的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合同法第3条)。它强调主体资格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应遵循同一种法律规则。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给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也成为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地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现行法上的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4条)

意思自治原则与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的冲突

意思自治原则所内含的民法价值主要是自由,其强调民事主体的自主选择、自主行为与自主责任,其在本质上排斥他人对自己事务的干涉。公平原则所内含的民法价值主要是公平、正义。一般情况下自由是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价值要求。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自由处分可能会有害于他人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平正义。此时的公平则意味着对自由的限制和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与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联系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原则的体系中,最为首要的是私权神圣原则,正因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私权神圣,才致使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平等主体地位。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平等原则都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很多法律都体现了这两个原则,足以见得这两个原则的重要性。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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