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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了定金迟迟不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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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时候如果我们要进行买房就会牵扯到交纳定金的相关事项了,在交纳了定金之后就可能会遇到相关交了定金但是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有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解决一下相关知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交了定金迟迟不签合同

根据定金的性质可以知道,定金是具有担保债权得以实施的担保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交付定金之后,却不签署合同,根据不当得利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定金。或者已经签署了订购或者认购等具有购房合同内容的合同,但是还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视为已经签署正式合同。

案例分析

在徐州商品房买卖市场中普遍存在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开发商为尽快回笼资金先行向购房者收取一定金额的定金(或订金),承诺出售在建商品房的情形。

其次,预约与本约,是合同法理论对合同的一种分类。什么是预约呢?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未来的确定时间内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协议。本约是指双方所签订的正式的具备法律规定要件的合同。预约的效力,旨在约束当事人订立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约不能有效成立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责任范围又如何?

对此问题,目前江苏地区司法实践的共识为:第一,区分一项合同是预约还是本约,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意,方法上应当坚持合同的文义解释。除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将预约认定为本约外,对于“名为预约实为本约”的情形应当严格掌握。第二,如果预约中约定了定金罚则,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本约不能有效成立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如果预约中没有约定定金罚则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再次,在实际损失之外,是否应当赔偿履行本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江苏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观点上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导致没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预约的形式多样,但当事人的预期利益却不同。对于一份内容比较全面的预约合同,因为当事人(主要是买受人)对此已有许多预期的利益,因开发商的违约,致使其利益无法实现,这种情况如果仅适用定金罚则,对维护市场的诚信体制是不利的,因此还应当赔偿预期利益(可得利益),即在定金罚则或实际损失的范围之外,再参照房屋差价或违约方所获利润确定买受人的损失数额。

总之,遇到上述情况,一方面可以与开发商积极协调,言明利害关系争取签订正式合同,另一方面,对于开发商为追求高额利润故意违反预约的也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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