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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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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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合同的主体

一、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公民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

合同关系与合同书的差别:合同书是合同内容的书面表现形式。合同关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实际行动形成的。实际履行合同,典型表现是劳动合同。某乙经丙介绍到甲单位工作,老板知道这一情况,但是并未就工作时间,报酬标准工作内容进行过口头约定。但是乙提供了劳动,甲接受了,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另外一个案件是,A将一件商品邮寄给B标明了商品价格,并注明,若不同意购买可以拒收。B接收了商品,进行了使用,数月后,A索要货款。在这个行为过程中,A将商品寄给B,这是要约行为,B收货,则是对此地承诺行为。双方虽然没有口头说过,也无书面协议,但是成立了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的主体问题

合同主体问题决定一个合同由谁履行、出现问题后向谁主张权利问题。

合同的主体是订立合同时的最基础因素,大量的诈骗合同出现,就出现在合同主体问题上。

案例一,某吴伪造运输公司营业执照诈骗300万元巨款

案例二,张某向王某采购建材,打欠条,找不到付款人案例三,某李错写公司名称,供货款收货人不认可。

这些问题的共同点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相对人主体不明导致合同责任无人承担。

对策一:严格审查合同相对人主体及经营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审查包括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包括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对合同标的是否有处分权。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在与单位订立合同前时,要根据对方出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等文件,向营业执照登记单位工商局注册分局查询公司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年检情况。向工商所(个体)、企业管理股(公司)了解合同相对人实际经营情况。向合同相对人邻居了解公司动态,向税务部门了解纳税情况,向电力、物业公司了解用电情况。这些信息综合反映了一个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到合同相对人单位查询承办业务员的真实性。当发现对方经营情况不佳,承担责任能力不足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不能提供担保时,可以拒绝合作。

可以归结为四查:一向国家机关查合同相对人的单位存在情况;二向关联单位查合同相对人的单位生存情况;三向业务员单位查业务员身份情况。四到经营场所、仓库查看现状情况。

对策二、企业与个人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现实中,有的利用公司名义诈骗,也就是注册小额公司,要求对方大量供货,然后通过企业破产逃债。有的是挂靠大公司,个人进行活动,人去楼空,找不到债务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当对方是利用大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须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业务员要亲自到合同相对人的公司营业处所内盖章,不要轻信业务员自己提供的合同印章,为的是防冒用别人单位的公章。

当对方是小公司大股东时,要将合同签订人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经营单位并列为合同当事人,假定是两方合同当事人,当对方无法一次性全部付款时,要求将股东也列为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表现形式上就是甲(买方)、乙(买方股东)、丙(卖方)三方当事人。

对策三、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原件、身份证原件,核对后留存复印件,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反复核对合同相对人名称,合同成立后,由单位盖章,个人签名捺印。做到单位名称精准,个人姓名(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齐全,原住址现住址准确。当对方是个人名义订立合同时,可以要求家长、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并共同列为合同当事人。

第二讲合同标的质量条款问题

一、标的概念: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中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既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也可以是服务,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比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对于科技企业,标的就是技术成果。标的质量问题合同能否顺利完成交接关键。最好在合同中既要约定质量标准,还要约定质量检验条款。产品质量标准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不同级别标准,有一定差异。在合同订立前要做好功课,明确自己的产品在各级质量标准的差异,在合同中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在合同条款中尽量约定清楚质量标准,对于质量体系复杂的标的,有条件的,要提供合同适用的标准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以便随时查对。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合同中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无论如何不能出现达到“对方满意”为标准,这样就为对方拒付货款、拒绝收货提供了合同依据。更可怕的是还可能成为对方反索赔的借口。

合同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的签订阶段,明确约定有关检验标准、检验地点、检验机构和最终检验权的归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卖方的权益。此外,卖方最好还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有此约定后,买方提出的任何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索赔主张,一般都不会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第39条第(1)款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的权利”。此外,《华沙——牛津规则》第19条规定:“如果买方没有被给予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和进行检验的合理时间,则不应认为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此种检验是在货物到达买卖合同约定的目的地进行,还是装船前进行,可由买方自行决定。在完成此项检验后3天内,买方应将其认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如果不按此通知,买方便丧失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但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为保护卖方权益,在合同中明确提出质量异议期限,超过期限视为标的质量合格,不得再提出异议。买方以货物质量为由拖欠货款的现象在实务中十分常见,这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企业自己要研究制定自己的质量评价标准。当无国家标准时,为填补国家标准的空白,企业自己制定的标的写入合同条款,可以很好防范因标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企业自己制定了标准,在无国家标准的情况下,等于给自己确定了合同的解释权。

《合同范本》第一条第3项有这样的条文:“甲方对乙方工作成果的具体要求如下几点要求: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这条款的增加取代了过去“达到甲方满意”的约定。既可以视为委托定做人的定做要求,也可以作为交付检验标准,只要完成工作成果包括了这些条款,对方就难以以交付成果不符合约定为由而拒收。为避免出现质量纠纷我们公司也要尽快出台自己的工作成果评价标准,在目前没有评价标准的情况下,我们合同条款的处理上,是对方可以提出两次修改意见,而我们内部三级修改把关。这是临时权宜之计,不能将此作为企业标准。

对于无法准确用文字表达的,可以用封存样品的方法对质量作出约定。

第三讲合同的履行与合同形式

在合同订立时应当尽量一次完整准确地表达当事人的意思,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由于复杂多变,原来订立的合同,可能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及时调整,这就为合同的表现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合同形式(见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书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短信、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对于合同的附件,和合同关键条款,双方要签字捺印。以免无法固定合同条款内容发生争议。

合同条款谈妥后,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的身份,重点是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的还要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会带来举证上的麻烦)。授权委托书上应记明授权范围、权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签名、盖章应清晰可见,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当让对方通过发短信的方式确认合同内容。在事后应及时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电子邮件、传真固定证据。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更要切忌口头表达内容与书面文书表达不一的情况出现,对方承诺的条件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合同签订后,对于重要合同,本单位保留二份原件,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业务员持有一份,主管保留一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

**合同样本有这样的条款:

乙方提交动画工作样本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式提交:a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内电话通知甲方方代表人,商谈交接工作成果时间地点。B.甲方指定的代表人无法联系的,通过甲方指定的单位办公电话联系甲方代表人部门负责人。C甲方代表人部门负责人仍然无法联系的,乙方可以通过快递公司邮寄通知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接收工作成果。寄往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邮件,甲方单位任何一名工作人员签收,都视为乙方已经有效通知甲方。

11)甲方指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为手机: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负责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方指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为手机: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负责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电话:_____________

12)本合同所指书面形式包括:当面提交的纸质文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文件。所有往来合同文书,须得到对方回复确认后方视为有效送达。但是合同另外一方故意不签收,另外一方有录音证据的,视为已经签收。

以上条款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

第一,合同的表现形式问题,除双方签订的纸质合同文本外,还包括往来数据电文,口头合同。口头合同的载体要表现为录音这一视听资料。这样就为我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何举证,留下了提示与指引。

第二,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为什么要指定通讯联系系统?因为当对方出现对自己不利情况时,总想毁约,而又将违约责任推到对方。当对方人事变动,经营条件变化时就想解除合同,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定作合同,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期待利益。也就是说当我们的作品如期完成后,无论对方是否实际使用我们的作品,都有义务付费。但是对方可以制造借口,说没有收到我们交付的作品,我们交付的作品质量存在问题,或者作品的交付超过了合同约定期限。但是我们在合同中指定了数据电文系统,当对方不愿意签收文件,或者故意关闭手机失去联系,或者有意更换工作人员导致我们无法向其送达时,由于上述条款的存在,我们就可以向上述系统送达文书,视我我们已经送达,就为我们举证自己已经在规定期间内完成了工作成果,及时完成了工作成果,留下了举证渠道与机会。换言之,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只要我们自己严格履行合同,对方就没有机会将违约责任推约我们。

二、注意不可抗力适用。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不可抗力应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地震、发洪水等等,这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不可抗力才能够免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免责。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就不能约定成不可抗力。在实践中,当事人为了克服客观情况变化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用以下几种方法来规避增加自己的风险。

第1,延迟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签订后,约定合同生效条款,当某种事实发生后合同才生效,也可以约定,合同经过某个部门批准后才生效。

第2,在合同订立时,可以结合自己企业经营中经常容易出现的风险,且在目前条件下难以防范的问题约定为免责条款,也就是以合同明文的形式以合理的理由写入合同,作为免责条款,从而客观上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比如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如果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的事故问题不能解决,比如说契约协定后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原来不同,比如说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从法律角度讲,我们觉得对买方是不公平的,等于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免责条款扩展以后,增加了保护本单位的力度。

第四讲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一、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要尽量全面、清楚、明了。现实中我们看到很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仅简单约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实际是由于契约自己原则,当合同条款中约定不明时,或者说对损失计算约不明时很难获得足额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对违约赔偿约定不明,对方故意违约可能获得比合同实际履行后可以获得更大利益。比如,某公司收到房款10万元,房价从3000元/平米,涨到6500元/平米,130平米的房屋房屋涨价差价款是45.5万元,违约支付房款最多是10万元,卖房人就可能选择违约。通常情况下,在合同没有约定时,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对方违约当事人都不会承担的,这就增加了对方违约动力。对这些问题如果合同都已经明确作出了约定,对方因违约而会增加巨额成本,就会促使合同相对人如实履行合同。

二、争议解决地尽量约定在本人一方所在地,如果这种约定不能通过时,要选择约定在原告地,这是一个相对公平约定,对合同双方的保护机会是均等的。这样的约定就会保证当对方违约时,尽可能的避免了选择对自己不利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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