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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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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在推销行业里面是很常见的。例如:甲向乙出售某种产品,约定乙在试用一周内再决定是否购买,该买卖即为试用买卖。试用买卖是有相关的约定的。如果试用买卖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是特种买卖的一种。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出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并由买受人决定购买标的物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间内对标的物先行试用后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有关试用的内容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试用方式、试用地点、试用期间等等,不具有试用内容的买卖合同只能是一般的买卖合同,而不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买卖尚不确定,对双方不具有买或卖的法律约束力,须待买受人试用或检验之后对标的物之认可,始生买卖合同之效力。

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

《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61条中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方式是: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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