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相关知识

来源:网络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立法者的指导思想是尽量减少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履行,促进市场繁荣。

事物都有两面性,合同固然是促进交易的手段,违法的合同不仅不促进市场的繁荣,还会扰乱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就什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谈一下看法。

一、认定标准

任何民事行为都包括形式和目的。没有目的的形式是不存在的。在正常的情况下,形式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与实际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比如某甲向银行借款进口货物,甲的目的就是将银行的钱为自己使用,形式是与银行签订一个借款合同。履行了这个借款合同,就达到了甲借款的目的。但有些行为和目的并不一致,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真实目的。如何评判一个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形式合法化。

所谓形式合法化就是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从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均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单纯从形式上不能判断合同是无效的。

2、行为两重性。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行为具有两重性,“合法形式”下一定掩盖着另一个“违法形式”的存在,只有揭开“合法形式”的面纱,找到“违法形式”行为的存在,才能判断其行为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有这样一则案例:张三购买李四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余款拟用贷款支付。但张三名下有多套住房,再贷款利率较高。张三就用其弟弟张四的名义到银行贷款,其弟弟是第一套房,贷款利率较低,张三用其弟弟张四的名字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个十分简单的买卖合同。此买卖合同中,除了有房屋的地址、房款总数、首付款数额外,其他什么也没有。合同签订的时间、交房的时间、办理权属转移的时间、房款支付方式(是否有贷款)违约责任等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的条款均没有。因为双方明白,这个合同是个形式,真正的贷款付房费的是张三。在这个案例中张三与李四的合同,是真合同。目的是将李四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张三。张四与李四的合同就是假合同。这个合同就是合法形式下掩盖的那个非法形式。

3、目的两重性。

一般说来,一个合同行为只有一个目的。但此种合同都有两个目的。让人看得见的是合法形式下的合法目的。“合法目的”掩盖着非法目的,非法目的是行为人的真实目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5期刊登的裁判文书《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利达海洋馆先后24次向中行北京分行提交不可撤销申请,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中行北京分行先后24次对其开立跟单信用证,开出金额达2460万余美元。海洋馆开证申请表面目的是进口货物,真实目的是在境实施外贴现行为,套取国家外汇。

4、主观故意性。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有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在主观上是过失或者放任。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一方肯定是直接故意。其明知这个“形式”就是一个幌子,是掩盖真实目的的面纱,不是他要达到的真实目的。合同另一方,可能不知对行为真实目的或者即使知道也采取放任的态度,但不是其追求的结果。如果双方都是直接故意,则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

5、损害他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后果一定是损害他人利益的。这里的他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能是国家、团体、法人、某社会组织、机构、自然人等。这个他人一定是具体的,不能是泛指的。如果泛指,则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上述五个方面的特征,构成了是否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评判标准。

二、“法”的范围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有哪些?这个“法”应当是广义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行业规范、司法解释等。一个行为是否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不仅是指符合或违反宪法、法律,更多的是看行为是否符合或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行业规范。我们暂且将宪法、法律外的都称之为“规范”。只要这些规范不与宪法、法律相冲突,就是有效的,应当被遵守的。所以“非法目的”的“法”既包括宪法、法律,也包括上述“规范”。如果将“法”强调为宪法或法律,那么必将诸多非法行为认定为合法。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更多是靠上述“规范”去具体规范,而不是靠宪法和法律。人的行为是具体的,宪法和法律往往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规范”则是具体的。

因此,非法目的的“法”应当是广义的。

三、“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有人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单独成条款,只是强调而已。

笔者以为,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区别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调对行为本身的效力判断。这行为和目的不具有两重性。如甲乙签订合同,买卖毒品。这个行为单一的,目的也是单一的。不存在“合法形式”的外衣掩盖真实目的。

区别之二。合同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不同。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行为,合同当事人可能是一方出于故意,一方有过失,也可能两方都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并不知道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合同行为,肯定是有一方是出于故意行为,不可能出现双方都是过失的情况。

对于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最严重莫过于宣告其无效。“契约自由”是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越来越受到挑战,对其绝对性进行限制,限制的方法就是国家干预民事行为。绝对的自由就没有了自由。对某些合同认定无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当的社会秩序,引导建立诚信的市场交易,恰当而有效的手段。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