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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里的"应当"和"必须"

来源:网络

看到标题,学习法律的朋友可能马上就想到这两个词的共同点——表示具有强制性的含义,基本就可以划等号啦!因此,法律人士起草合同时一般习惯性地将其混用,或依法条习惯用“应当”代替“必须”。

从本人的实践经验来看,使用这两个词的实际效果是不一样的。

一、这两个词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是有较大区别的,而大多数使用合同的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口语中“应当“代表了应然状态,愿望的意思,同时允许特殊情况的出现。”应该的事情多了!“常常成为推托责任的借口。没办法,这是我们思维水平和道德水平的现状。

二、专业习惯容易导致误解。从事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人,大部分是建筑相关专业出身的,其中多老总级的人人物就是直接干建筑施工起家的。实际负责执行合同的大部分是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采购员、预算员等,这些人的共同点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建筑施工知识掌握的很多、很精,但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这决定了他们对“规则”的理解更多源于对“施工规范”、“国家标准”的认识。而这类规范、标准中绝大多数都有这样一段话: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看了这段话话,想必您能够理解“应当”与“必须”的使用效果会有区别了吧?

法律专业的朋友可能会说,“这个不影响我在合同中使用‘应当’一词的效力呀”?诚然,但如果双方因为这个词到底是指“必须做”还是“可以不做”而发生争议甚至对簿公堂,那绝对不是合同起草者想看到的结果吧!毕竟解决争议的代价是相当沉重的。

与此类似的,还有很多事情是法条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但是还要在合同条款中进行阐述,也是为了达到“双方都谈妥了、签字画押了、必须照办”的效果,不给对方耍赖的口实,避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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