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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其他金额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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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交易双方在交易时对交易的安全稳妥性所进行的预付行为,定金有效的保障了卖方的权益,然而定金和其他金额又有什么不同之处呢?以下内容均为若悠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定金与其他金额的不同之处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能为您心中的疑惑找到答案.

定金与其他金额的不同之处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由于定金与预支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金钱担保都存在一定的相似处,为了准确理解定金的涵义,我们应该把定金与其他金额区分开来。

1,定金与预支款

(1)从效力上说,定金合用定金罚则,预支款无此效力。

(2)从功能上说,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预支款则属于债务履行的范畴,其主要功能是提前履行部门债务。

(3)从性质上说,定金的交付产生一个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与主合同是两个合同,而预支款的交付属于履行主债务的一部门,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2,定金与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商定确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泉。违约金有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种。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商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商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该条款所划定的违约金,实质上系以赔偿为主,惩罚为辅。

《合同法》116条划定:当事人既商定违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合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统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题目我国法律没有明文划定。但因为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合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商定,则直接合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哀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商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4,定金与其他金钱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划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商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列举了“其他金钱担保”: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它们是指担保法未明文划定的非典型金钱担保方式,其与定金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合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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