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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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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需要进行保管什么东西的视乎,一般会选择进行仓库保管。一般情况下个人与企业就会针对仓储保管签订合同,但也有是通过口头的形式进行约定,不过很容易发生一定的纠纷。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判决书的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原告柳**,男,汉族,1954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燕。

委托代理人张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5日,原告柳**与被告**市***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1404025的《货物仓储保管合同》,原告委托被告保管铜版纸等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同日,原告将铜版纸等货物交付给被告保管,被告接收了原告的货物后出具了入库单号为201402025的《入库单》。同时,被告收取了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的仓储费90万元人民币。2014年8月5日、8月14日,原告两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仓储物,但是被告迟迟不予办理返还货物的手续。被告拒不按照原告的要求返还仓储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柳**与被告**市***有限公司的《货物仓储保管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物仓储保管合同》项下的仓储物(货值2000万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

被告庭审时口头答辩,1、本案是属于仓储合同纠纷,原告应*证证明仓储的货物及数量;2、原告应*证证明其直接损失;3、鉴于被告仓库中所存货物的其他货主与案外人发生纠纷,导致全部货物被各法院轮候查封,已经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署了一份编号为201404025的《货物仓储保管合同》,约定被告提供6000平方米的仓库给原告存放货物,原告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支付仓储费。原、被告对仓储保管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也作了相应的约定。

同日,被告收取了原告五个月仓储费(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共90万元。

同日,被告向*告出具了入库单号为201402025的《入库单》共6页,《入库单》载明收取原告各种入库纸品7419件,合计6499.559吨(详见《入库单》)。

庭审时,原告称曾两次向被告要求提货,但被告不办理交货手续。被告称如能核实原告货物尚存被告仓库,且没有被本案以外的司法机关查封,可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或办理交货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货物仓储保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提取存储在被告仓库的货物,被告依法应当办理交货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八十一条、三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原告柳**与被告**市***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货物仓储保管合同》;

二、被告**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返还纸品7419件,合计6499.559吨(详见《入库单》);

三、驳回原告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70900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华

书记员 赖云清(代)

对于双方来说都需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建议选择书面,以免发生纠纷。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若悠网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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