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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承诺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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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外交部发言人再次表示,在遣返赖昌星的问题上,中国的立场没有变化,尽早遣返赖昌星符合中加双方利益。

在中国,影响引渡或遣返刑事外逃人员主要问题和障碍是程序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国际法上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影响。对于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是运用引渡制度中的量刑承诺。那么,什么是量刑承诺?量刑承诺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应当如何完善这一法律机制?

量刑承诺的国内和国际法依据

所谓量刑承诺是指由请求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司法机关向被请求引渡或遣返的国家作出引渡或遣返该犯罪嫌疑人回国受审后减轻刑罚处罚,包括本应罪该判处死刑而不被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不予执行的许诺或保证。这其实是为了避免因适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而最终导致引渡和遣返不能实现的一项国际法律变通制度,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量刑承诺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虽然中国引渡法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变通做法问题,但从引渡法对量刑的承诺的规定内容上应当理解为包括了不适用死刑的量刑承诺。目前,这种国际引渡变通制度得到了国际条约的认可,也在我国的引渡实践中有所体现。根据《联合国引渡示范条例》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最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是中国首个明确规定对被引渡人可以作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的引渡条约。在实践中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根据国际引渡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各国有就“不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对外作出承诺的做法和惯例。

尽管引渡和遣返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法律合作制度,不能相互等同并且两种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由于针对犯罪嫌疑人的遣返的程序类似引渡,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适用遣返程序时,许多国家都参照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和做法,这就包括了量刑承诺。我国与美国在遣返余振东的过程中,就适用了引渡制度中的量刑承诺,即我国承诺对余振东的量刑不超过美国对他在美国判决144个月(12年)的有期徒刑。此外,中国和加拿大两国自2001年就开始通过外交等途径谈判讨论赖昌星遣返回中国审判的“可能性”问题,其中就包括由司法机关作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

量刑承诺一旦作出,对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就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就具有国际法上的义务。

不会改变国家的司法制度

关于引渡或遣返的量刑承诺的法律分析,笔者认为,应当着重考虑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量刑承诺只是个案在量刑上的承诺,不涉及国家刑罚制度的改变,更不会改变国家的法律性质、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第二,从加强执法合作、有效开展涉外追逃追赃的工作大局出发,应当看到量刑承诺有利于中国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遏制刑事外逃现象、惩治刑事外逃行为和外逃的犯罪分子;第三,也应当客观地看待引渡或遣返中的量刑承诺的一些负面影响。客观地说,对赖昌星等刑事外逃人员遣返或引渡后“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对于国内开展反腐败斗争和有效地实施刑罚制度来说,在某种意义上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但,量刑承诺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司法主权的无奈选择。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堵住犯罪分子的外逃的出路,让犯罪分子插翅难逃,我们则没有必要和外国就我国的犯罪分子归国受审在量刑上进行“讨价还价”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堵住外逃的漏洞,有效地预防外逃。

结合赖昌星遣返案,我认为,加拿大联邦法院的一系列审理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加拿大司法机关对中国司法机关作出的“不判死刑”的量刑承诺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的保证“存有疑虑”。因此,中国应当在坚持将赖昌星遣返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加方沟通与联系,通过外交和司法协助的渠道继续提供更充分的遣返依据与保障,特别是要更多地向加拿大和西方社会宣传和提供中国司法机关公平公正透明办案的机制、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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