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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承诺书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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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2010年8月19日,蔡某因缺少资金,通过中间人向刘某借款22万元。就在刘某有所犹豫时,这时与蔡某相识的龚某出来做了担保人。随后,刘某借款22万元给蔡某。蔡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同年9月18日前归还借款,并约定了违约利息。

当日,龚某出具了担保人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自愿为蔡X担保人民币2200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圆整。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由本人承担还款责任,特此承诺。担保人:龚X家庭地址:XXXX”。债务到期后,蔡某未能依约归还借款。之后不久,蔡某因利用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以借款方式骗取他人巨额钱款被判刑入狱。在多次向担保人龚某索要欠款未果后,刘某一纸诉状将蔡某与龚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蔡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过,故原告主张被告蔡某还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担保合同是担保人、被担保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担保法第十三条虽规定担保合同应当书面订立,但被告龚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其为蔡某向原告借款进行担保的真实承诺,虽然该承诺书不具备担保合同的全部内容与形式,但是基于民法诚信原则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承诺书中的担保内容应认定为有效,具有担保合同的同等效力。因承诺书中未明确保证责任方式,且龚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中未对违约金提供担保,故原告要求其对违约部分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仅有承诺书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法官说法:承诺书意思明确,具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责任是产生于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承诺,即担保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依其允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不懂法律的该项规定或者当事人是熟人碍于情面等方面原因,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未专门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有的仅仅是出具了比较粗糙的书面担保文字载体,甚至直接在借据上写上担保人和自己名字的也不鲜见,但是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则往往因此而引发争议。”该案承办黄法官介绍,本案承诺书是否具有担保合同效力成为争议焦点。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合同的效力性在于书面合同可以体现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承诺书是被告龚某亲自书写并签名,所体现的内容是其为蔡某借款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已经具有担保的内容与形式,虽然缺少一般担保合同的部分要素,但是不能以此认定该担保承诺书无效,而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认定该承诺书已经具有担保合同的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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