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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标价是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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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这两个概念经常有人搞不清区别。生活中那些常见的东西,比如说价目表,超市标价,这些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关于要约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你弄清楚这个问题。

超市标价是要约吗

关于超市之陈列标价物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争议颇大。以前我一直认为是要约,这是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关于要约的定义得出的。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我们稍作分析就会发现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的确符合该法条的这两点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首先,超市所列标价物下方都放置有价签,此物欲售几元几角写得明明白白,所以标的之价款确定;其次,标的本身即放置于货架上之顾客欲购之货物自然也是明白确定的,其性能、质量、规格、型号尽皆一目了然。所以要约的第一个要件符合。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超市既然将此物明价标出,并置于货架,其欲以此价出售此物之意思也不言而喻,若顾客以此价购买此物,则超市当然不得拒绝,即一经顾客承诺,超市即受该意思表示之拘束。所以,要约的第二个要件亦符合。

既然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所定要约之所有要件,则该行为在我国自该属于要约。

此外,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定为要约,还会产生另一个法律推理的困境。如果超市之此行为为要约,则顾客取货置于购物篮之行为为承诺,合同成立。如果该顾客转了一会,看到其他同类货物更合自己的要求,那么其将篮中之物取出,放回货架之行为则属于对已成立合同之撤销,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即超市的同意。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在实际生活中,只要顾客在付款前将货物放回货架,都视为未购买该物。如果要将该情况勉强在法理上说通,只能认为超市与顾客间关于合同之成立附有条件,该条件即付款。但付款一般应理解为对于生效合同之履行,将其视为合同成立或生效之所附条件颇为不当。

综上所述,超市标价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因为超市标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约的所有要求,自然是属于要约。如果说你搞不懂这个问题,那么就要好好看看了。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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