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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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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是一种希望被人能与自己达成要约的一种行为。要约邀请如没有为相关人造成一定损失的,则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签订合同的一种预约行为。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要约邀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规定。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此举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从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当然,如果在向不特定人派发的商品订单中明确表示愿受承诺的约束,或从其内容中可以确定有此意图,则应认定为要约。

2、拍卖公告

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特殊买卖方式。拍卖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拍卖表示(拍卖公告);拍买(叫价);拍定。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因为其中并未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

3、招标公告

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对招标的回应称为投标。一般认为,招标属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决标为承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

4、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于法定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者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它通过向社会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信息,从而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故属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

广告一词有广、狭义之分。广义者包括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及分类广告(如寻人、征婚、挂失、婚庆、吊唁、招聘、求购、启示以及权属声明等广告),狭义者仅指商业广告,我国广告法所指即为狭义广告,其定义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从其内容、对象、后果等方面判断,商业广告均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例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即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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