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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内容变更是否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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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同法中,有要约的相关规定,要约的应用也非常的广泛,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可以见到,那么要约内容变更是否为新要约,关于要约内容变更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要约内容变更是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要约内容变更是否为新要约

在国际贸易通常有两中交易方式,一种是双方直接谈判签定正式书面合同成交;一种是双方通过函电、传真达成协议。

对于后者,双方通常签定销售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本案涉及的正是函电成交的方式。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双方均以签字的确认书与已达成的合同条款一致,则该确认书应视为合同成立的正式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如果双方均签字的确认书与原合同不一致,则该确认书视为对原合同的修改,注意:此时重要的是双方已经对该确认书签字认可。如果合同已经充分要约承诺的条件导致合同成立,则确认书的签定已经不是十分重要,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时,确认书的签定才能成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因此就本案而言,双方已经就合同条款通过函电达成一致,合同已经成立。

此时确认书的签定只是为了固定和明确合同条款,这与影响合同成立的要式合同的确认书不同,此时该确认书只能因为买方改变支付方式条款而认为是新的要约,该确认书即新的要约因为卖方的异议而无效,该确认书没有构成改变原来函电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以往来的函电条款为准。因此该案,买方违约。

综合上面的介绍,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要约内容变更是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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