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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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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证券市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并承诺到期后不论盈亏均向委托人返还本金、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收益按比例分成为主要特征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不但在法律适用上缺乏明确规定,而且关系到各投资、经营主体的重大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稳定,为稳妥处理此类纠纷,我院在就其中主要法律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时,通知全省各级法院暂缓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由于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短时期内尚不可能出台,2004年全省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仍呈不断增多趋势。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经研究决定,恢复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慎重、妥善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要从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出发,一方面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注意把握证券领域在交易主体、交易规则、系统风险等方面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特点,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正确区分当事人的过错与市场自身特点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准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公平原则出发,妥善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全省民商事审判人员要加强对证券交易知识与法律规定的学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加强调解力度,尽可能减小证券市场的震荡。发现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息揽存、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或证据线索,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二、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全面分析当事人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正确认定合同性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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