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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辞职该如何支付违约金

来源:网络

服务期内辞职该如何支付违约金

2008年05月13日

案情介绍:

1997年10月,李先生应聘到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工程师,月工资为9,000元,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李先生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完成得非常出色,屡屡得到主管领导的赏识和嘉奖。

2003年5月,公司和李先生签订了《出国培训协议书》,约定由公司派送李先生至德国培训,培训结束后继续为公司服务3年,若李先生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或因李先生的过错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需向公司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的赔偿按照服务期作相应的递减。同年7月至8月,公司派送李先生至德国某公司接受培训,公司为李先生报销各项出国费用30,000多元。

2006年4月,公司和李先生又签订了《出国培训协议书》,并做出上述相同内容的约定。同时约定,前次约定的服务期履行完毕后,开始计算后一次的3年服务期。同年6月至7月,公司派送李先生前往德国某公司进行培训。公司为李先生报销各项出国费用40,000多元。

此次培训回国后, 李先生慢慢开始觉得自己的才华不能发挥得淋漓尽致,为了寻求更广的发展空间,2007年6月, 李先生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同年7月,双方签订了工作交接协议,约定 李先生完成四项工作交接任务后,公司同意减免 李先生部分离职违约金和赔偿金,实际赔偿30,000元。同日, 李先生和公司签订了有关赔偿协议,约定 李先生应向公司赔偿30,000元,款项应在2007年7月底之前交清。 李先生随后离职。

离职后, 李先生左思右想觉得不舒服,又听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发》规定他认为公司向其收取30,000元的违约金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30000元赔偿金,对 于李先生的申诉请求,仲裁庭没有支持。 李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诉,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对 李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评析:

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因服务期违约金支付及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引发争议时有发生。不可否认,在违约金、培训费问题上,一些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例如,有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员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这些做法均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但具体到本案中来说,公司与员工先后签订了两次出国培训协议,协议中对培训的内容明确约定并约定了培训结束后该员工需要继续为公司服务3年。该员工也如实地接受了公司的出国培训并完成了公司指派的任务。然而该员工没有将约定的服务期履行完毕就主动申请辞职,这显然违反了当时出国培训协议的约定。根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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