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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程序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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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时候我们进行合同签订之后可能因为其中一方的违约或者是情况的变动会有一些相关利益的损失,如果想要维护我们的全力救治有进行合同诉讼,那么关于合同诉讼我们需要遵守相关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就有若悠网小编来为大家解释一下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在程序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诉讼的管辖

诉讼管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级别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属地区、省辖市以下,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审法院。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八方面的内容: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专属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

④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有以下要求: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

在很多时候诉讼是帮助我们维护权利的一种方法,但是很多时候我们也需要有相应的条件才能进行诉讼,不能因为一点点还没有达到条件的事件就随便上诉,还有需要遵守相关的诉讼程序才能完美的解决问题!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合同诉讼程序的相关注意事项了,希望大家在以后的合同处理时能够很好的解决诉讼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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