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合同

贾静诉肖德强 肖玉芬委托合同纠纷

来源:网络

裁判要旨: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应从权利外观、合理信赖、本人予因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正常的生活经验出发,以社会一般人视角为标准,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同时必须考虑本人对于代理权外观的形成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在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仅本人对善意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无权代理人不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一、首部(一)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四终字第1145号(二)案由:委托合同纠纷(三)诉讼双方:原告贾静,女,24岁,汉族,无职业,住河北区新大路宁寿里。被告肖德强,男,49岁,汉族,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区三马路颐海公寓被告肖玉芬,男,77岁,汉族,天津纺织机械厂退休工人,住河北区东河沿大街谦益里。(四)审级:二审(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审判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庆祥;审判员:张岩;人民陪审员:王德明二审法院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宏和;代理审判员:刘砚华、王福群(六)审结时间:一审:2007年9月7日二审:2007年12月24日二、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肖德强于2006年底通过中信证券中山北路营业部的李效峰相识,认识后,在交谈股市心得时,肖德强感觉原告炒股经验丰富,提出肖玉芬是其父亲,因股市大行情不好没挣钱,让原告帮助炒股,并将肖玉芬股票帐户、资金帐户、密码、开户营业部等情况告诉原告。原告第一次帮其操作股票盈利100000余元,被告给原告提取了28000元佣金。此后,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原告收取股票交易利润的30%作为管理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两被告理财共增值509528.07元,原告按照协议应收取管理费152858.42元。为此,原告与被告交涉,但被告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现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管理费152858.4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肖德强辩称:我与原告通过李效峰相识,李效峰说原告能炒股,建议让我拿钱由原告炒股并给原告相应回扣,因股票帐户是我父亲肖玉芬的,我代理肖玉芬操作股票,为了骗我父亲肖玉芬,以便赚钱后好往外提取资金,李效峰拿出两份空白委托协议,我单方签字后被李效峰拿走,但我至今未见该合同,所以,2007年3月1日所签委托合同系虚假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合同委托内容不明确,不具备可操作性,协议只约定原告提取30%的管理费,但原告没有应承担的相对风险,也违背诚信、公平原则,况且,股票交割单不能证明全是原告的劳动成果。合同未经肖玉芬授权,肖德强不是委托人,该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该委托合同无效,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2007年3月1日,肖德强以肖玉芬(委托方)名义与贾静(受托方)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2、盈利说明,用于证明被告肖德强的帐户在原告贾静的管理下共计赢利509528.07元。3、资金流水详细情况,用于证明被告肖德强曾于2007年1月22日从被告肖玉芬帐户中提取2.8万元作为原告代其操作股票的管理费,在协议签定后被告肖玉芬曾三次向其帐户汇款共计70万元。4、视听资料,用于证明被告肖玉芬曾委托原告炒股。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肖德强提出质证意见:证据一《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是为了骗取被告肖德强的钱。证据二不能说明该赢利全部由原告操作获得的。证据三中的28000元是给中间人李效峰的好处费,并非管理费。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