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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来源:网络

【摘要】自助游这一新型旅游方式在近年来伴随网络发展而迅速兴起。自助游缺乏制度规范,法律关系尚不明确。虽有典型案例但该案结果引发的却是更大的争议。本文试图就自助游事故责任承担问题、自助游团员间关系问题、有无相互救助的法律义务、自助游免责协议有无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就自助游组织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关键词】自助旅游赔偿责任先行为义务免责协议

现代生活的步骤日益加快,旅游日益成为现代人寻求精神放松的有效途径,旅游业已成为热门产业之一。相比随团旅游,人们越来越热衷于选择自助游,目标也指向那些特具探险价值的地方。然而随着人们旅游次数的增多和涉足地域的扩大,危险也伴随着快乐而来,近年来自助游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接连不断,相关纠纷已不可避免地发生。

自助游,即旅游者个人或非正式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寻求同游者,“组织者”根据需要对应征者筛选后,按计划共同出游。这里的非正式组织,是指网友会、车友会等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未经社团登记的组织。这种组团的组织者一般以追求精神愉悦为宗旨,不计酬劳,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代收代付旅游中必然发生的基本费用。和正规商业旅游活动不同,旅行社作为收费盈利性组织,有义务保证参加者安全,否则承担无过错赔偿的违约责任,自助游的法律关系一直得不到明确,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处理。本文立求在当前法律条件下,分析自助游法律责任的分配及其风险的防范。

一、自助游的参加者发生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

自助拼团旅游,也可称之为AA制自助游,在国内一些较发达地区已经非常普遍。在广州等城市,这种出行方式已经占外出旅游的人群近75%。[1]相伴而来的,驴友在活动中伤亡的事故也不可避免地增多,但对于能否索赔,向何人索赔的等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予以调整。对AA制自助游安全组织、责任认定标准缺失,导致一旦发生事故就责任不明。因此,有必要在当前现有法律条件下,结合法理对本问题进行分析。

曾在全国引起激烈反响的“户外第一大案——南宁7·9事件”(以下简称南宁驴友案)将有助我们的思考。2006年6月底,梁某在网上发布消息,召集网友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每人预收60元费用。骆某等13名自助游伴共同参加此次露营活动。7月9日凌晨,露营营地山洪暴发,在河床上扎营的骆某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事件发生后,骆某家属将同行的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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