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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团旅游私自外出死亡,旅行社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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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在出省或者是出国旅游时,都喜欢报一个好的旅行团。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在旅行期间,旅行社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游客在旅行期间发生事故,旅行社必须承担责任吗?

报团旅游私自外出死亡,旅行社有责任吗

夫妻两人报团参加菲律宾长滩4天3晚游,丈夫却在旅行最后一日自由活动期间私自前往公共海滩游泳,最终溺水身亡。死者家属以旅游公司未尽到旅游合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近期,经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认定旅游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并未违约,原告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2014年11月,徐忠(化名)与妻子周某在某旅游网上联系关于菲律宾长滩岛出境旅游事宜,并与北京某旅行社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徐忠及周某夫妻一行二人参加北京某旅行社上海分公司组团的菲律宾长滩4天3晚游,团费总价7530元。同时就违约及赔偿责任以及补充条款等做了详细约定。

该公司对徐忠夫妇等团队予以组团后,将该次旅行团转让给某旅行集团的上海公司实际履行。按照出团通知书,旅游最后一日即2014年12 月3日上午属于自由活动时间。然而意外的是,就在该天上午,徐忠夫妻到距所住酒店3公里左右的公共海滩游泳,徐忠在游泳期间溺水身亡。当日海滩风平浪静,徐忠夫妇也并未告知导游他们要去海滩游泳。事后,实际组织出团的旅行集团上海公司及北京公司均派员至当地协助徐忠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并为此垫付了相关费用 4万余元。死者家属之后以涉案的几家旅游公司未尽到旅游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赔偿旅游费、医疗费、死者赔偿金、丧葬费等多项赔偿款。

庭审中,涉案的3家公司共同辩称:三被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 徐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死亡系自身原因造成; 本案原告仅与北京某旅行社及某旅行集团上海公司发生合同关系,前者是签约方,后者是实际履行方,其余两被告主体不适格。而某旅游集团上海公司又辩称,其是受北京某旅行社上海分公司的委托接待相关旅客,与徐忠夫妇无直接合同关系。

闵行区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日公共海滩风平浪静,受害人夫妇于自由活动时间去适宜游泳的公共海滩游泳,并未对导游说明,导游也不可能对其特别声明。受害人作为成年男性,与妻子自行至公共海滩游泳,其对游泳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当具备相当的承受能力。故被告已经尽了相当的告知和警示义务,其不存在违约。

此外,因受害人夫妇实际已经完成了全部行程,仅仅未使用旅行社预订的价值2190元的回程机票,但两被告对徐忠溺水后的救助及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所支出的费用已大于原告主张的费用,故该笔费用可直接在其中抵消。据此判定被告在履行合同时并未违约,驳回原告即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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