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合同

王某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网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丰民初字第15847号

原告王某

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孙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5月29日,我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由我作为某公司“莎?姗尔品牌化妆品折扣店”在吉林市的区域总代理。合同签订后,我向某公司支付代理费6万元。现我发现,某公司没有销售化妆品的合法资格,其超越经营范围与我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2、被告返还代理费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公司书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国家只对生产化妆品有限制性规定,对销售化妆品没有限制性规定,所以我方超范围销售化妆品的行为是有效的。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2日,某公司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汽车配件、润滑油化工产品等。其经营范围不包括销售化妆品。

2008年5月29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一份,授权王某在吉林省吉林市开办“莎?姗尔”品牌化妆品折扣店并使用“莎?姗尔”商标及其标识。王某可以享有某公司提供的经营技术资产,从事专卖店的建设和管理、品牌化妆品的配送等商务活动。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09年5月29日止。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交付代理费6万元。某公司向王某出具品牌使用授权书。

庭审中,王某称某公司一直谎称该公司主营美容化妆品,正是在这种欺诈手段下,其才与某公司签订了合同。但王某未提供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供的区域代理合同书、品牌使用授权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中对于欺诈的认定,以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为必要条件。本案中,王某声称某公司故意告知其该公司主营美容化妆品的虚假信息,存在欺诈行为,但王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公开的信息,王某在合同签订前完全可以查知。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王某以某公司超范围经营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返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