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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庭该如何调解、和解案件

来源:网络

情法交融平息讼争

──审监庭调解、和解工作经验总结

以调解、当事人和解撤诉审结案件,既能节约诉讼成本、精简诉讼环节,又能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率,彻底平息矛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是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当前社会形势的有效的结案方式。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调解、和解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审监工作面对的是大量对生效裁判不服,要求再审的案件,这些案件大多经过一审、二审,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严重对立,矛盾激化,难以协调,成为难啃的“骨头”案件,但我院审监庭的法官知难而上,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如何在复查和再审阶段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的方式方法,坚持“多和解、少再审;多调解、少改判”,从而避开对生效裁判的改判和发回重审,既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也对确有不当的实体处理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双赢”的最佳效果。仅2003年一年,审监庭调解、当事人和解撤诉案件就达到49件,占全年结案数的15.4%,处理案件标的额与生效判决确定的标的额差达到270多万元。总结审监法官在调解、和解工作中的经验,主要是做到“四个结合”。

一、把握案件规律与运用调解手段相结合

审监庭处理的案件纷繁复杂,除行政案件外,刑事、民商事、知产、执行等方面的案件均有涉及。再审阶段的案件,矛盾冲突尤为激烈,这就要求法官能理清思路,抓住矛盾焦点,根据具体案情和案件类型的特点做工作,寻找恰当的突破口,以妥善解决纠纷。为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审监法官在长期的工作中根据案件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对症下药,根据不同的案件特点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调解手段。

如审监庭处理的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亲属之间或邻里、同事之间产生矛盾而引发的纠纷。这类案件当事人间往往系因日常生活接触中的琐事摩擦,日积月累产生怨恨而互不相让。在审理中,当事人往往相互指责,固执己见。在化解此类案件矛盾时,要注意分析其症结所在,因势利导、对症下药,把握了这点,矛盾的解决就迎刃而解。为此,除了注意区分双方在所争执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外,特别要注意在听证、接待中渲染释放人情味,即抓住冲突双方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的特点,尽可能地渲染人世间美好的亲情、友情,诱发当事人人性中善良、美好的一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当事人以亲情、友情的力量逾越利益的差异,从而平息纠纷。

案例一:审监庭在处理熊某与其子的房屋权属纠纷中,承办法官考虑到母子双方情绪对立,无法共同居住,遂向当事人提出一方得房屋并支付对方补偿款的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也有了和解的意愿。但在协商过程中,由于对3千元补偿金的差额双方争执不下,又发生了僵局。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没有轻易放弃,努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并发动家属共同来做工作。在与儿子熊剑虹的爱人通电话时,法官语重心长地劝其以家庭和睦为重,要求其帮助劝说丈夫平息纷争。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本案双方当事人终于签订了和解协议,系争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儿子补偿母亲人民币7.5万元,其母满意地向我院撤回了再审申请。

又如商事案件,究其根本原因是利益失衡。双方当事人找不到平衡点,争执不下,从而引发诉讼;利益平衡点找到了,双方争执焦点不复存在,诉讼也就平息。审监程序中处理的这类案件,往往因为原裁判未能有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时显得合法但不近情理,因此,化解此类纠纷的关键同样是从矛盾形成的原因、背景入手,抓住矛盾焦点,寻求解决方案。在调解、和解中促成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利益关系的平衡,从而实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较好衔接。

案例二:云南省某公司与上海市三公司的三起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这三起案件的处理相当棘手:一是法律关系相当错综复杂,包括了各公司之间的多笔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与反担保、撤销权、破产清算等法律问题均有涉及;二是申请人云南省某公司系大型国有企业,经济状况很不景气,本案的经济赔偿对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原一审判决云南省某公司获赔人民币七十多万元,而二审改判不予赔偿,故云南省某公司在二审判决后反应强烈,多次写信给院领导要求进行再审;三是涉案的其他三家公司除一家外,均已宣告破产或名存实亡,丧失了支付能力。审监庭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围绕相关的法律问题查阅了大量参考资料并进行了认真研究。由于本案定案的关键只能通过推论得出,实际证据不足,故原一审判决有一定的道理,二审改判也并非错误。从公平的角度而言,被申请人的行为的确对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由被申请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能平衡各方相对利益,是较为合理的办法。确定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后,承办法官开始了艰苦细致的协调和解工作,反复做双方单位的思想工作,不断缩小双方补偿款的差距,和解方案终于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一举促成相关的三起申请再审案件和解撤诉。

此外,对于损害赔偿纠纷、商品房相关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等各种类型的纠纷,也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理出当事人争执的症结所在,掌握其内心活动的心理底线,有的放矢地提出方案,充分运用调解技巧,扩大调解、和解的成功率。

二、加强释明疏导与借助社会合力相结合

认识了不同类案的规律,厘清了各类难案的特点,也就找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钥匙。但要真正突破僵局,彻底平息讼争,还需要在调解、和解的实践中采取一系列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

很多存有矛盾激化隐患的申请再审案件,原一、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妥,但案件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或法律知识有限,对法院判决理解上存在偏差,甚至会产生法院、法官判案不公的误解。对这些案件,需要法官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不厌其烦,帮助其理清法律关系,同时在复查工作中加强诉讼指导,力争帮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实际问题。

案例三:陆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刘某与另一案外人在为陆某修缮房屋的过程中,因陆某提供的竹梯断裂跌伤造成六级伤残。原一、二审审理后根据双方的责任分担判令陆某赔偿刘某伤残损失的60%计6万元。在一审法院宣判时,陆某及家人就曾大闹法庭,要“讨个说法”,二审维持原判后,陆某更是情绪激动,申请再审并扬言要去北京上访。为此,审监庭承办法官在复查过程中就多次劝诫陆某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稳定其情绪,避免发生矛盾激化情况。经复查,原判决结果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之内,并无不当,但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对法院判决及法律程序了解不多,故产生了极端情绪。由于本案执行尚未结束,故承办法官一面联系一审法院执行庭承办同志商讨最佳解决方案,一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谈话,解释原判依据,言明利弊。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由陆某一次性支付刘德全人民币3.3万元的和解协议,陆某也撤回了再审申请。考虑到被申请人刘某系外地务工人员,承办法官还特意召其来院,仔细向其解释案外和解的效力和放弃部分款项的法律后果,刘某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和解协议,并一再感谢审监法官的辛勤工作。

为了平息讼争,审监庭除了在复查工作中注重法官自身的释明疏导外,还积极借助人大、地方政府、公安、里弄居委、基层法院等各方力量,内外联动,形成合力,相互配合,共同梳理纠纷,在调解、和解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四:如朱某与张某名誉权纠纷,两人同系一个居委会的居民,因居委会改选期间张某在公共场合向他人传播朱某出钱请客拉选票的传言,对朱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故朱起诉至法院。原一、二审审理后判令张某停止向他人传播上述言论并以口头方式向朱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张某不服,向我院申请再审,认为自己“受了冤枉”,情绪激烈。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本案虽非家庭内部纠纷,但也是邻里之间的“飞短流长”,难以说出个绝对的是非,原一、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在听证审理过程中,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吵得不可开交,和解工作暂以失败告终。本案系居委会选举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及证人也都同属一个居委会,能否借助居委会的力量来化解这一矛盾呢?审监庭承办法官来到了双方所在的居委会,请居委会有关同志协助,共同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他们邻里间要相互尊重、和睦共处。居委会的阿姨大妈们你一言我一语地开解当事人,在法官及居委会同志的热心劝解下,双方的对立情绪有所缓解,终于自愿达成“不再提及此事”的和解协议,张某亦撤回再审申请,使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此外,审监庭在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还特别注意与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借助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发挥重要作用,使不少疑难复杂的再审案件得以顺利调解。2003年,审监庭共审结民事抗诉再审案件14件,在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其中10件抗诉再审案件以调解结案,占到了审结数的71.4%,调解率比2002年上升一倍,成功地在再审中化解了若干重大、复杂的纠纷。如黄长春与翁华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周发发与上海宝合包装彩印实业公司承包纠纷、上海财大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神达科技实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等。调解结案已成为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既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又纠正原判中存在的瑕疵,达到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这样一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目标。

三、注重拾遗补缺与强调实践效果相结合

审监程序是名副其实的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通过复查和再审的处理,不仅要定纷止争,在当事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正分配,同时还要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疏导、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为此,必须协调好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与解决实际矛盾之间的关系。

审监庭的案件,疑难复杂的多,需要做协调工作的多,更有很多存在矛盾激化隐患。尤其特别的是,其中有一些案件,复查后发现生效判决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这些瑕疵在法律上并不足以引起再审、改判,但当事人往往抓住这一点大吵大闹、到处上访。面对这样的难题,要求审监法官不断丰富化解矛盾的方法和艺术,树立大局观念,力争拾遗补缺,一揽子解决,在调解、和解方案中弥补原生效判决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力求通过扎实的工作,起到良好的实践效果。

案例五:陆某与某建设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陆某因建设公司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致房屋清洁受损而拒绝入户并支付余款,双方为此发生分歧并引起诉讼。原一、二审审理后认为陆某未按照通知进户的时间付款、建设公司通知交房的过程也存在瑕疵,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陆某支付购房余款。判决生效后,陆某向我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又向市高院申请再审,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事实上系争房屋一直未整改,继续存在瑕疵,此事实已被法院其他判决所确认,要求再审改判。市高院复查后向我院发出建议再次复查的函。审监庭承办法官于再次复查中发现,本案生效判决确与他案生效判决有矛盾之处,而双方当事人为了系争房屋,已到法院进行了涉及房屋质量、房款给付、房屋交付等的四次诉讼,其中三次诉讼已完毕,一次诉讼还在我院二审审理中,有关民事裁判文书已有八份。考虑到本案的二审判决存在瑕疵,需要弥补,双方当事人为一套商品房产生重重讼累,法院也为此投入很多人力物力,故承办法官在复查中着重作双方的和解工作,力争一揽子解决。经过多方协调和多次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心平气和地达成一次性了结纠纷的协议,即由建设公司支付陆某等人民币2万元,陆某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及正在二审审理的上诉,对其他已生效的判决不再申请再审。双方矛盾一次性解决,未留下其他后遗症,使本案及相关的一系列案件都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审监工作中对生效裁判的拾遗补缺,并不是对原裁判的简单否定,恰恰相反,在正确认识原裁判不足的基础上,对争议进行调解,既理清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矛盾容易解决,从而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也避免因个别瑕疵多次启动诉讼程序,进而增进了审判效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四、增强办案功底与践行“司法为民”相结合

在审监工作中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可以说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值得推崇。然而,要使当事人从一、二审阶段的唇枪舌剑到最后握手言和,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审监法官不但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而且要具备深厚扎实的法律功底,善于提炼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抓住纠纷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不断的学习,苦练内功,厚积薄发,是做好调解、和解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案例六:某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涉及三方当事人参建住宅,一方因投入的资金未能从房屋建成后所售房款中全部得到偿还,故提起诉讼。原一、二审判决住宅合作协议书无效,两被告分别返还原告相应款项。被告某公司败诉后,不断申请再审,坚称另有一份参建协议,该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而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实与其无涉。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面对案中层层参建的隐情和繁杂的资金流转,审监庭的承办法官着实花了一番功夫。由于另一被告因未按规定申报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审亦未到庭,这更增加了复查工作的难度。不过,通过细致听证,耐心核实证据,案情逐步明朗。原来当事人之间确实另有参建项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而三方合作协议书实为融资关系。某公司的主张有一定道理,且原审听证时的质证对该公司有利,但因这些证据形式方面的原因在原审中并未得以采纳。如果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必然引起其强烈不满,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于是承办法官与合议庭其他同志一起加强和解工作的力度,并巧妙地抓住原审案卷中一份不起眼的会议纪要和双方在原审时所作陈述,明确了某公司的还款义务及应当扣除相应款项的依据;同时细细梳理各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弄清实际的债权债务数额,在此基础上促成和解。最终,某公司与原审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判不再执行。某公司将和解款项交至我院后主动撤回再审申请。案件的成功解决,充分显示了审监法官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认真、耐心的工作态度。

在复查、再审阶段引导当事人和解、调解,法官不但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负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而且自始至终都要付出极大的精力。对于审监庭的法官来说,只要案件有一分和解、调解的希望,就需付出一百分的努力。在办案中,审监法官始终保持严谨细致的审判作风和热情的态度,以自己的行动实践着“司法为民”。

在对待当事人时,审监法官都有一副好脾气、一片热心肠。他们有的不厌其烦耐心疏导,热情服务消弥纷争;有的殚精竭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复查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时,为了趁热打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审监庭承办法官毫不犹豫地放弃了休息时间,星期六一大早就赶往崇明。天下着蒙蒙细雨,崇明的乡间小路泥泞不堪。当法官和书记员出现在当事人面前时,双方当事人包括在场的当地村委会干部都被深深感动了:这样的天气,法官为了这么小的纠纷跑这么远的路!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后退一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一再向法官表示谢意。这样的事例还有许多,为了帮助当事人阅读谈话笔录承办法官陪同解释到深夜,为了联系涉外当事人,承办法官在休息时间来院打越洋电话……正是这种一心扑在工作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使一件件棘手难案迎刃而解。

调解与和解在制度层面是我国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但调解、和解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又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往往与法官的社会经验、阅历、表达能力乃至人格魅力等联系在一起,这就使得调解经验在更多的场合属于“不可言说”的知识。审监程序中的调解、和解工作有其难点和特别的要求,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努力把一些泛化的经验加以理性的提炼,希望以此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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