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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起租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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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想必大家都听过,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融资租赁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那融资租赁合同起租该如何认定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融资租赁合同起租如何认定

在供货商交付租赁物时,作为最终用户的承租人要对租赁物进行验收。承租人验收完毕并无异议后,承租人要向出租人签发有关验收合格的证明。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提交的验收合格证明后,对租金进行最终确定并通知承租人,融资租赁交易正式启动,称之为起租。

融资租赁正式开始后,承租人应将租赁设备列入财务融资租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在租赁设备上粘贴租赁资产标签,或喷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标标志,以表示该租赁设备的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怎么区分

首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承租人选定的制造商或批发商购人承租人选择的租赁物。

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租的财产一般是根据自已的意愿拥有或购买的。

其次,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出租人特别为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购买的;出租人的意图仅仅是从承租人那里收回购买租租赁物的成本和预计的利润。出租人一旦根据承租人的指定购买租赁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负义务,因而有权从承租人那里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不问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毁损灭失危险,也不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解约后的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是非继续性契约,然而传统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的特征,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租金与承租人的继续使用租赁物之间是一种对价关系,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

最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并且出租人享有瑕疵担保兔责的权利。

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的情况则截然相反: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失的危险,而承租人则在不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解除合同。

众所周知融资租赁是国家一直在鼓励新的金融模式,因为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都相对比较低,所以近几年在中国取得了迅猛发展,国家也推出各种补偿,减小风险的措施,想要对这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的话就去咨询更专业的相关人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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