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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超过租金的部分可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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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在现实里租房子或者进行其他租借行为时都有过交押金或者抵押物的情况,留置物是留置权的标的物,是指债务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律规定扣留的并为自己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出租人因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返还吗?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留置物超过租金的部分可返还吗

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这是出租人的一种法定解除权。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收取租金获取利润,如果承租人有无力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就会使出租人因无法收取租金而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又因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实现的作用,因此出租人由于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有权收回租赁物。但是,在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情况下,如果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就会对承租人有失公平,这时,应当允许承租人要求出租人部分返还超过的价值。

留置物的保管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使用权,而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包括保障留置物的安全、保障留置物的利益收取以及不为自己的利益而利用留置物等内容。留置权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要求留置权人对留置的财产予以妥善保管,但妥善保管实指传统民法中所称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考虑到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为自己的担保利益而非为债务人或者留置物所有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

不过,留置权人因其保管行为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因此,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当然可以被纳入被担保的债权之中。但这种费用应当得到合理限制。保管费用的开支以必要为原则,即为为留置物保全好功能无损所必要的保管费用的支出为合理。

可以看到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但无使用权并负有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应催告,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物抵作债务或依法变卖留置物,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在留置物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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