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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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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土地或者其他生产项目,取得经营的自主权,其劳动成果在完成国家的税收以及集体的统筹、提留后,余下的全部归农户家庭所有的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常被人称为“包干到户”或者“大包干”。

2.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形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家庭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方式,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非农户的户主或者其他个人,但是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一般并非农户的全体,而是代表农户的户主或者其他人。合同签订后,由农户全体成员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负亏损。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须经过法定发包程序。发包程序不合法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有可能被确认无效。

通常情况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承包一般都采取家庭承包方式。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应遵循其他法定发包程序。

(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不能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土地的,应遵循其他相关法律程序。

3.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的,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流转等方面权利的总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非法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5.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某些地区的农村妇女在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方面仍受歧视:在结婚时,丈夫那边不给承包地,而娘家原拥有的承包地又被收回;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承包权要么由丈夫享有,要么被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收回等等。

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保障了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6.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外出务工农民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暂时离开本村,并没有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所以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使没有在发包期间回家也不能就此剥夺其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外出务工的人员长时间未回家就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任意给收回。如果出现发包方剥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人员要求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7.没有经过法定发包程序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前提是发包方案必须经过了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例如:

(1)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时,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上述程序都是必经的法定程序。如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村民小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将土地发包给他人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这属于越权发包,该承包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并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但应注意的是,这在法院审判具体操作实践中有点出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这就是说,在法院审判实务中,如果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的,只要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会以此认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8.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承包合同内容应该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对这些项目做约定时,不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应当注意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是合法利用承包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不管合同对此类项目约定与否,承包方都应当合法地利用土地,超过法律规定利用土地会受到处罚,包括解除合同或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是遵循法律规定的承包期限。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以及更多的年限。这一期限虽是倡导性的法律规范,但也是为了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发包方应当遵守。如果发包方不遵守,承包方可起诉要求延长至法定的年限。

9.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的条款,方便承包方和发包方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如果签订合同的条款清晰、明确,以后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容易获得处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如承包的水田、旱地、水面、果园等)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的起止时间。即从签订合同到终止合同这一段时间进行明确的约定。

(4)承包土地的用途。约定是用于种植,还是养殖或者其他,但是约定的项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要求发包方提供生产条件、服务项目以及提供良种、化肥、农药、机耕、灌溉、资金及技术培训等各种服务。承包方交纳承包费等等。

(6)违约责任。如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土地,发包方不按时按质提供服务等情形发生,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方法。再如对那些因发生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等。

(7)其他条款。如果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认为还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也可以协商确定。

10.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书面合同形式主要是区别于口头合同而言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签订合同的形式也做了规定,要求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土地承包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而不采取书面形式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当然也就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

但是,如果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然,如果合同成立了,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便生效了。因此,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予以接受,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有效的。

关于农业承包合同形式在审判实务上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审判实务中,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事实和文件都是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也是农业承包合同的一种,当然也适用。

11.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以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四,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2.在承包期内。发生哪些情形将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被收回?

在承包期内,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应当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o、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散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八股、出租等。

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如果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14.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及签订流转合同的过程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2)流转不应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属无效。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流转应当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优先权的,应予保护。

(6)流转双方应当就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签订书面合同。

(7)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15.承包方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遵循的原则只是要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并没有对受让方作其他要求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并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16.自愿离婚后或者法院在审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否要求法院对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在一般情况下,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承包经营权达成了协议,分割了承包的土地,就用不着法院来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达不成协议,或者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准备判决离婚,法院是否可以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双方就其承包经营权利义务达不成协议,而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法院可以依法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当然,如果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达不成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对于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17.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做了如下规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出嫁女出嫁到了新的村集体,并且在新的村集体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则说明已经成为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不应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的权利,因此发包方可以收回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为了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从而保护妇女的权益。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18.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本质就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抵押,我国《担保法》有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除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统一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这一条适用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抵押的,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是可以抵押的:

一、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三、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超过上述范围,例如将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19.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

(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0.承包方弃耕后。村委会是否可以将弃耕的土地发包给他人?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非常重视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因此在通常情况发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是不能随便收回承包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对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人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4)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但如果承包人长期弃耕不种,作为发包方村委会将土地暂时收回也并没有什么不对,这样做是为了充分地利用土地。但这样做必须注意的是:不论发包方是否将收回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都应该返还,如果转包给的第三人已经在承包地上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可以要求承包方对合理投入进行补偿。

21.农户在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自留山、自留地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产生的收益,则农户当然可以对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22.承包人在承包地被征收后。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果树能否获得相应的补偿?

按照法律的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集体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但并不是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都可以获得补偿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得不到补偿。

23.承包人到小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原承包人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

24.土地流转后的征地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中,不论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般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并非不签订书面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土地被征收后,有关部门对土地上的青苗予以的青苗补偿费应当该归种植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5.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第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第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五,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6.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都有哪些解决信息途径?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因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与社员家庭利益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承认错误,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事情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如果动则打官司,不但事情可能得不到解决,相反还会伤了彼此的和气。

(2)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指合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协议时,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之气不让步,但如果有第三人在场劝说,更能做说服工作,从而解决问题。

(3)仲裁解决。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我国在许多地方都有专门针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机关,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解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起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27、在农业承包纠纷集体诉讼中,村民一方如何推选出代表人参加诉讼?

在农业承包纠纷的诉讼中,经常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例如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是却没有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时村民如果要求起诉必须有一半以上的村民同意,因此起诉方人数众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人数众多,须推选出二到五名代表参加诉讼。按照下列须序推选代表人:

(1)首先由人数众多的一方的村民全体召开会议,推选出二到五名代表人,由全体人员以书面形式签字同意并整理推选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推选材料,并向法院提交;

(2)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则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再由人数众多的村民协商确定代表人;

(3)如果对法院提出的代表人名单还是不能协商确定,则由人民法院在共同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

应当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每个诉讼代表人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个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另外,按照法律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已方人员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都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对他们不发生效力。

28.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的,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地政府机构内部都设有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仲裁机构,如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不论是否在合同约定了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都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了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予以仲裁的,则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有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在仲裁机构仲裁之后,如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裁决书就发生效力。生效的裁决书与法院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裁决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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