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合同

上诉人谭铭照与被上诉人黎锡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网络

上诉人谭铭照与被上诉人黎锡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铭照,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新虹三街4巷2号,系南海市桂城旺旺海鲜酒家(下称旺旺海鲜酒家)的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罗红宁、徐继超,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锡祥,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约西畔村91号。

上诉人谭铭照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述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是旺旺海鲜酒家与黎锡祥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旺旺海鲜酒家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谭铭照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因此,本案应由旺旺海鲜酒家的住所地法院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于黎锡祥提供货物给旺旺海鲜酒家,旺旺海鲜酒家拖欠货款引起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旺旺海鲜酒家,但旺旺海鲜酒家作为独资企业,其债务依法应由投资人谭铭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谭铭照可作为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现有的证据看,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谭铭照的住所地在原佛山市城区,故原审法院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变更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故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谭铭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谭铭照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振 康

代理审判员 雷 启 忠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欧阳洁婷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