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代理词

来源:网络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金华市伟志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刚才有序的庭审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十分清楚。作为金华市伟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我现就本案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分析性代理意见,敬供参考,诚望采纳。

一、究竟有无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究竟有无形成房屋买卖合同?这无疑是本案的一个关键性焦点。在诉状与刚才的辩论中,原告方认为,租赁协议中的第五条是“双方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对房屋买卖关系的合意”。本代理人认为,这种理解与说法完全错误。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没有异议。但什么是合意?合意“就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吻合一致”。买卖合同的合意,首先集中表现于“愿卖”与“愿买”这一基本问题上的意见一致,即一个愿卖一个愿买,经过要约与承诺,达到意见一致,否则,就不是合意;其次,买卖合同的合意还要体现在主要条款内容上的意见一致。那么,本案在房屋“卖”与“买”的基本问题上双方当时是否达成交易的一致意见了呢?根本没有!原告当时不愿买,这从租赁协议第5条“乙方若(即如果)……购买”这句话中看得一清二楚,而且从第2条租赁期限的约定中也可清晰看出,原告当时甚至决定在2012年前也不愿买,要不然,其租赁期限怎么写到2012年5月31日止呢?被告当时是愿意卖的,而原告不愿意买,双方的意思表示南辕北辙,难道这是合意吗?显然,当时就房屋买卖一事在根本问题上都未达成合意,何来“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之说呢?买卖合同成立的标志,不仅表现在当事人于“愿意卖”与“愿意买”这一根本问题上的意见一致,而且还在于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也要协商,达到意见一致。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等规定,其至少包括: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3、土地所有权性质;4、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5、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6、房屋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状况与产权归属;7、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8、房地产交付日期;9、违约责任;10、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那么,原、被告就上述主要条款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了没有呢?根本没有!原告错误理解租赁协议第5条的含义,认为价格条款已经协商一致,但殊不知,即使就算价格条款已协商好了,那也并不等于其他主要条款也已协商一致。比如,标的范围,租赁协议第五条仅点到上述房产,而没有说包括地产,同时,面积数量也不确定,是买卖其中一间两间还是全部?不知道!还有公摊面积愿摊多少?如何计价?附属设施电梯配电房愿否共有?如何计价?如果包括地产,那土地面积究竟划给多少?地产价格是否另计?等等,这些标的内容必不可少但均未协商一致;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请问,第5条中有这一法定的必备条款吗?没有!又比如,价款、支付方式与期限,从第5条所写的字面上看,被告当时允诺的仅是房产的价格,而未包括地产价格,我国法律规定,转让房产,一般情况下,其房屋所占据的地产也得一起转让,那么房产与地产一起转让的价格多少呢?以怎样的方式支付呢?也未商定;再比如,房地产的交付日期,这无疑也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必备的一个主要条款,因为出于抵押或已经出租等原因,如果甲方要求本房地产交付日期为2038年,那乙方会同意吗?可见,主要条款未协商一致,交易无法进行,买卖合同未成立。本案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过认真的磋商,更没有达成过具体一致的交易意见。原告认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完全是错误的。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