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合同

王晓君诉深圳市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网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深福法房初字第2354号

原告王晓君,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22227197311050029,住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景田合正名园A-5A。

委托代理人赵昀,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66号庐山大厦B座7楼A室。

法定代表人袁富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蕾,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魏寿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2228620618891,住址湖北省汉川县三星垸农场新街66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5日受理后,2002年12月1日魏寿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经过审查予以准许。本院依法于2002年12月10日、12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昀、被告委托代理人梅蕾及第三人魏寿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合正名园A栋5A房产,随即原告即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首期款180248元。2001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上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已缴付的房款180248元。但是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依然未退还该笔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80248元及利息10093元整(从2001年10月31日计至2002年10月30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答辩称,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请求被告退还购房首期款人民币180248元,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以原告名义购买的合正名园A-5A号房产,房款的支付方式为三成首期,七成按揭。首期款180248元分期支付,首期款付款方式为签订购房合同之日付一成房款60248元,余款分四期每期30000元,具体为2001年、2002年各付两期,至双方解除合同之时(2001年10月),原告尚有两期款未付,被告实际收到的购房首期款仅为120248元,而非180248元。A-5A号房实际首期款支付人是本案的第三人魏寿祥,该房原告与第三人共同购买,手续以原告名义办理,而房款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持有的房款收据为证。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之后,与第三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及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应支付A-5A房在原告名下已付款之外的尚欠款项,被告在两份购房合同中仅收取了一份首期款。被告与原告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退款180248元,该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虚假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约定目的在于为原告办理解除银行按揭手续提供方便。原告起诉的唯一依据为公证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第二条,该条款内容不实,且约定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原告否认第三人交款之事实,声称首期款均由其现金交清,却举不出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反之,被告与第三人举证充分证明原告未交首期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