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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炮购销合同纠纷案

来源:网络

花炮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件编号:

承办律师:刘爱明----(代理被告)

承办时间:1994年

案件类型:民事

[案情简介]1992年12月初,内蒙呼和浩特某土产商店(下称土产商店)与河北定州市北海烟花鞭炮厂(下称鞭炮厂)签订了一份170余万元的花炮购销合同。之后,土产商店提走了价值160余万元的花炮,并付了20%的货款。花炮在定州验收合格后,土产商店清点了花炮打下了收条。后来,因土产商店未办理公安部门要求办理的手续,货到后被当地公安局没收销毁。鞭炮厂几次去土产商店催要货款,土产商店总是敷衍搪塞。正当鞭炮厂要把土产商店诉诸法庭以讨回货款之时,土产商店却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在当地呼和浩特某区法院先行起诉了鞭炮厂,要求返还已付的货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经典所在]原告土产商店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在当地法院“恶人先告状”,目的在于寻求地方保护,以赖掉所欠货款,并索回已付的货款。结果被告反败为胜,原告聪明反被聪明误。

[办案过程]我作为被告鞭炮厂的代理律师,在受理案件之后,首先审查了双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等等都没有发现问题。但我注意到根据内蒙古公安部门的规定,经销花炮的商店,未经当地公安部门的允许,不能私自购进花炮。这就是说,即使土产商店有经营花炮的经营范围,要购进花炮,仍然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许可证、运输许可证,获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公安部门对土产商店没收销毁花炮的处理决定明确指出了“土产商店私自购进花炮,非法贮藏在卫生院内和私人家中,违反了公安部门的规定和仓储保管花炮的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这才是花炮被没收销毁的根本原因。在呼和浩特,我走访了内蒙古公安局、工商局,掌握了大量的事实材料在基础上。在开庭当天,法院周围挤满了旁听的群众和新闻记者,在土产商店及其代理人宣读完诉状之后,本律师就本案发表了代理意见,并向法院提出,造成合同无效及产品被销毁的根本原因和全部责任在于土产商店。据此,我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土产商店返还花炮货款139万多元,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由于本案涉及到呼和浩特炼铁厂星光五金交电经营部,法院又追加星光五金交电经营部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我前后4次前往呼和浩特,终于在法庭平和的气氛中停止了争论。

[审理结果]1994年8月,区法院终于下达了判决书:原告土产商店因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私自同被告鞭炮厂签订花炮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和第三人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和《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合同无效;二、原告返还被告1392656元的花炮款,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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