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合同

如何讨要材料款

来源:网络

所谓“定额”是指从事经济活动时,对人、财、物的限定标准。如定员(定工时),定质(定质量)、定量(定数量)、定价(定价格)等,工程建设的产品价格是国家采取特定的方法和形式,即工程建设定额来确定的。

法律咨询:人不知去向如何讨要材料款

包工头王某在包工期间本人向其提供建筑材料价值近4万,写有欠条、上注有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可包工王某施工途中因资金周转不利工程被迫停工,现人也不知去向,电话也无法接通!

烦请问下像这种情况本人该如何像包工王某索要债款!报警有用吗?

律师回答:

民事纠纷报警恐难以立案,应积极寻找王某下落,或委托律师调查王某财产状况,联系不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