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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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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甲与乙系亲属关系,乙借用甲的身份证购买面包车一辆(因乙不是北京户口),以甲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被保险人是甲;乙开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丙受伤,经交通队认定,乙与丙负同等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

丙起诉甲、乙二人到人民法院(事故发生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法院认为,甲虽然是事故车登记的车主,但属于乙借用其身份证购买的,甲不能实际控制该车,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故对丙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所以判决由乙单独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甲与乙共同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给甲出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称法院判决承担赔偿义务的人(乙)不是被保险人(甲),所以拒绝赔偿。

于是,甲与乙又共同起诉保险公司到另一人民法院(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是法院审理的结果很出乎我们的意料,法院先是出了一份裁定,称乙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驳回他的起诉;然后,又出了一份判决书,称甲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或者应当向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也驳回了他的起诉。这样此案保险公司完全胜诉。

现在,本案的直接后果就是:该车辆上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出了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保险公司不赔偿,只能由自己承担,就是因为不是被保险人(车主)驾车,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和目的,第三者险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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