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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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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是什么

在进行破产债权清偿时,需要依照一定的优先级和顺序来进行。

首先支付的应该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这两项,随后便是职工工资伤亡补助、社会保险以及税款等重要因素。

若在执行过程中仍有剩余财产,则应按顺序向普通债权人偿还欠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所剩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所有清偿需求,则需依比例进行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第一的是谁,有没有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在首先清偿破产程序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简称“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相关之债务(又称“共益债务”)之后,破产债权的偿还顺序将首先指向破产方所拖欠员工的工资福利、医疗保健、工伤赔偿以及丧葬抚恤等各项费用;

其次是应付给职工的应纳入其个人帐户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所明确规定应该给予劳动者的各类补偿金。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在第一百一十六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批准后,将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执行。

在破产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多次分配时,必须向社会公布每次分配的财产总额及其对应的债权人权益数额。

而在破产管理人实施最终分配时,则需要在公告中明确指出,同时还要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相关事项。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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