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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条件破产清算员工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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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条件破产清算员工有什么区别

公司的清算活动可大致划分为解散清算以及破产清算两大类别。

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运作,需实施清算程序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能够顺利完成清算工作,则无需启动破产程序。

此二者在概念上及操作实践中皆有显著差异。

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清算的性质截然不同。

公司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个方面。

其中,解散清算通常是由公司自愿发起的或者由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行政性清算,而破产清算则是由法院主导的司法性清算。

其次,被清算企业所处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在解散清算阶段,企业虽然已经被宣布终止运营,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完全丧失,在清算期间仍然享有一定程度的权利和经济行为。

然而,在被宣告破产清算之后,企业的法人权利和行为将彻底丧失,清算机构依法获得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最后,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亦大相径庭。

解散清算过程中,由于企业通常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此清算的主要任务除了终结企业尚未完成的业务,收取债权并清偿债务之外,还着重于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个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比之下,破产清算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不抵债,因此,清算的核心任务便是调整企业外部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二、破产清算后债权债务消灭吗

不会消灭。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清算条件破产清算员工有什么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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