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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工程优先权规定

来源:网络

一、破产工程优先权规定

首先,让我们来解析《企业破产法》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明确条款:

依据第一百零九条的界定,对破产人特定资产具备担保权益的当事人,将有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获得特定资产的清偿。

而在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则进一步规定,在破产财产必须优先用于清偿破产业主所负担的各项法定费用(例如破产案件受理费)以及公共利益费务之后,按照以下具体次序进行剩余财产的清偿:

首先支付的是破产业主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治、残疾补贴等等负债;

其次再按照先后顺序逐一满足其他各类债权人的有关请求权。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在参与破产程序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费用也应得到适当的优先拨付和清偿。

此处所说的“参与破产费用”实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支出。

如果在破产程序运作中,被告方能够按时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原本不需要承担如此庞大的间接成本,因此毫无疑问应该享受优先受偿权。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称这种优先受偿权为“参与破产费用优先受偿权”。

实际上,在实践中,此类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引发的费用往往会与破产费用紧密相连。《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工伤认定后的赔偿标准

破产工伤认定后进行赔偿的方式是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对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

应当一次性提取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工程优先权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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