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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清算方式有哪些

来源:网络

一、股东申请清算方式有哪些

股东申请公司清算的规定有: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2、申请主体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后,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开始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条件有哪些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一、公司解散。

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三、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四、公司未提出异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有哪些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有下列方式:

一、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

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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