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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来源:网络

一、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

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二、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的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清算组直接变卖公司财产是合法的吗

清算组可以直接变卖公司财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的职权包括处置公司的资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清算组可以直接依据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公司财产进行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所以清算组如果需要清偿公司债务的,可以直接变卖公司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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