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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规定有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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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破产清算的规定有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1、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是不是公司的实际资产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的是公司的实际资产。公司申请破产的,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实际财产进行清理,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后所得的财产会用来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还有公司所欠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有哪些法律后果

清算期间,公司法人人格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理债权债务的职权亦归于清算组进行,为防止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已解散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债权、债务;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因此,所以,公司在清算期间只能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否则该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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