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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一般程序,有哪些相关规定

来源:网络

一、破产清算一般程序,有哪些相关规定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一般如下:

第一、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2、制订清算方案。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二项、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收取公司债权。

清偿公司债务。

第三、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有哪些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

1.破产重组是操作的当,公司可以进行正常运行;而进行破产清算,企业完全没有了存在的可能。

2.破产重组的态度是积极预防债务人的破产,争取实现各资产增值的现象;破产清算是消极地。

3.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三、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程序是否相同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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