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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诉讼地位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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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诉讼地位是哪些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仅丧失经营权,但在绝大部份情况下,企业并不因此而被注销,其法人地位并未被消灭。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二、附带民事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是哪些

附带民事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

2、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刑事被告人执行职务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质损失的,由刑事被告人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4、在逃的和下落不明的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5、共同致害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侵权行为存在,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是哪些

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

2、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诉讼地位是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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