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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时遗漏的债权怎么处理

来源:网络

一、公司解散时遗漏的债权怎么处理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是指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资格注销后,又发现与公司存续经营过程中有关、且清算注销过程中未经处理的相关债权。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虽然此时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但是从社会公平原则角度考虑,公司的债权仍具有可追索性。

1、根据民法权利继承原则,公司原股东可作为遗漏债权的主张主体。

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注销时承诺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可作为遗漏权利的主张主体。

3、如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可直接由其作为遗漏权利主张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解散后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解散后债务由公司用其所有财产承担。

公司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就不需要偿还部分,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力逃避债务等,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注销后的债务由股东和公司共同承担,如果公司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偿还。

三、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何种情况下法院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解散时遗漏的债权怎么处理?上文已经做出了具体讲解。其实,公司在解散之后,不仅可能会遗留下债权,更多时候是有债务尚未清偿。而此时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之后才有可能用公司财产优先受偿。若您还有这方面的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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