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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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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逃出资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吗

是的。抽逃出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刑法中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这个罪名,股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何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一)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发起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

公司成立须以设立为前提,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签订出资协议;

定力公司章程;

确认出资方式,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协议作价或者委托评估;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其他与公司相关的事务。

(二)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等等。

股东权利主要包括;

发给股票或者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股份转让权;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东会临时召集或者自行召集权;

参与重大决策或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公司财务监督权;

优先认购新股权;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公司经营监督权等等。

主要义务包括;

出资义务;

参加股东会议的义务;

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特种情形下股东表决权的禁行义务;

不的滥用股东权的义务等等。

(三)虚假出资虚假出资主要是指未交付货币、实物及未转移财产所有权,骗取或者与代收股权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出具名不符实的收款证明、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验资证明等文件,用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四)抽逃出资所谓偷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出去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抽逃出资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吗”的相关内容,抽逃出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股东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对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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