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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人可以将股权再次质押吗

来源:网络

一、质押人可以将股权再次质押吗

1、以股权质押为债务担保的,质押人不得将股权再次质押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实现方式有哪些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1、股权质押如何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2、股权质押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

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

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

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

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流质契约),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

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以股票出质为债务担保的,出质人可以与质权人协商,将出质的股权转让。

但出质人得将质押的股权再次质押,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再次出质股权也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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