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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小股东不愿转让股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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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并购小股东不愿转让股权怎么办

股权转让是股东自愿的行为,公司并购时,小股东不愿意转让股权的,不得强迫小股东转让股权,按公司并购方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股权转让前置条件是什么

(1)内部转让条件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

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

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

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

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

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并购的,要由合并各方签订并购协议。

而股权转让是属于自愿的行为,小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的,不得强迫股东转让股权,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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