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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对工商登记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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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能否对工商登记行为提起诉讼

股东对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登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程序

(1)公司核准登记的法定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全部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经审查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备案手续。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2)公司核准登记的工作程序受理、审查:

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公司登记申请后,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核准:

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发照: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核准结果,核发营业执照或发出不予登记的通知书,并将有关公司登记材料整理归档。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公司登记或者其他登记事项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知道相关行政行为后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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