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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可能会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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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未出资可能会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未能如实进行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而行政机关会对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未出资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一种意见认为,股东出资的严重违约行为(如根本未出资或未按时出资)将导致其股东地位(或资格)的丧失。

股东对于公司最为根本的义务在于出资,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够获得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如果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自无取得股东身份可言。

以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实际上是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的产物。

在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立法者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真实,从而尽可能地维护交易安全。

目前此种意见在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属于主流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广泛的影响,这也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原则,法院也主要是按这种观点来进行操作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承担违约责任,而其股东资格不因未出资而被否定。

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

而就行政责任而言,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就民事责任而言,可以因设立瑕疵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设立瑕疵可以产生法律责任,但并不否认股东的股东资格。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应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因其未出资而否定其股东资格。

股东未出资而设立的公司,属于公司的瑕疵设立问题,公司的瑕疵设立可以产生法律责任。

另外,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者将被处以罚款,虚报注册资本严重的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股东资格并不因出资人的瑕疵投资行为而被否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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