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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商业思维”应不应该有?

来源:网络

一、律师应当具有商业思维。对于这一点,虽然还有不少人有不同意见,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律师朋友能够认同这一点了。

我理解,律师的商业思维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是律师律所的业务也属于商业事务,其业务拓展、客户合作,价格收费、产品研发、服务呈现、客户维护等,都要具备商业思维。

二是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对待客户的业务时,要运用商业思维去思考问题、处理问题。

二、长期以来,可能因为律师业务的涉法性质的缘故,很多律师羞于“言商”,不敢“言商”,不好意思承认律师业务的商业属性,不敢宣称自己的律师业务是一种商务活动。不少人这样认为,律师是一个关乎公平正义的职业,如果谈钱岂不是玷污了律师职业的神圣属性?

其实,我觉得,在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允许律师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时候,国家就在实质上承认了律师职业的“商务性”“商业性”。律师事务所需要用自己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来维持自己的正常运转,律师们需要用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来发报酬养家糊口。

这个时候,你看律师是不是一个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它是不是要遵守一定的商业规则?是不是要按照商业规则来行事?

也许有人会说,“律师还有社会责任啊?不能钻到钱眼里不讲公平正义啊?”可是,我想说的是,谁说律师要按照自己的能力、水平、劳动量等各种因素来收取相当的费用,承认律师的商业属性就是“钻到钱眼里”呢?律师难道不需要尊重价值规律吗?谁说律师谈不成律师费不提供服务,就是不讲公平正义呢?因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也是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的啊,律师提供服务也需要讲究成本与利润的啊。

再说,看看律师们,在收取律师费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社会责任的承担。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要遵守比其他职业更多、更严格得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完成法律规定的援助义务,完成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代理,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办理政府规定的业务,法治宣传……这不都是在履行社会责任么?

况且,律师业务中一部分的价格和收费,是被政府列入政府指导价的,例如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给付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等的案件。

从政府对律师费的管理看,恰恰也可以看出律师业务的商业属性,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价格中,除了政府指导价之外的的所有法律服务费,都是实“市场调节价”的。而市场调节价,就是由律师与客户协商确定服务费的收取。这种协商确定的收费方式,就是充分考虑律师业务的市场因素来确定的。

三、我们处在市场经济中,而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是通过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律师作为一种专业性、服务型的中介机构,它本身也是市场主体,它要参与社会资源的配置与分配。同时,它所能够提供的服务,也属于一种社会资源,它也要参与到整个社会的分工和交换中去。

律师作为市场的主体,它参与市场,它是“服务提供方”(卖方),自己的法律服务产品被客户购买。它自己还会成为“买方”,向社会的其他主体购买产品和服务,为了满足自我生存的需求,也为了满足再生产和发展的需求。

作为买方的时候,律师律师事务所从市场购得各种所需商品及服务,需要处理与卖方也就是商品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这无疑要遵守市场规则,按市场规律行事。

作为服务提供方(卖方)时,就需要处理与购买方的关系,也就是与客户、准客户的关系,也需要处理与其他卖方的关系,也就是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律师行业之间的竞争。而这显然也需要遵守市场规则,按市场规律行事。

在现实中,人们,包括很多律师在内,往往会忽略了律师作为卖方时所具有的市场主体属性,忽略了律师也是作为市场的要素之一参与市场资源配置,忽略了律师、律师的服务也应按照市场规律行事。

在我们提出收费并报出数额的时候,经常有客户会说,“刘律师,我们关系这么好,这事就别收费了吧。”也有的人会说,“刘律师,我们都是这么长期的合作关系了,这事就少收点费意思意思吧。”

有一次,在有位房地产老总又这样讲价的时候,我说:“葛总,你看看咱们关系这么好,我们合作了那么久,您150㎡的商品房,按100元一平方米卖给我一套吧。如果你能答应我的要求,我按照您说的一万块收律师代理费,没问题。如果您能免费给我一套,我可以免费为您做法律顾问两年。”葛总一愣,然后哈哈大笑,痛快地按照我提出的价格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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